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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征意见:收集个人汽车数据应取得被收集人同意
2021-05-13 11:19:00  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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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12日就《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人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称,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目的应当合法、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制造、服务直接相关。运营者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负责处理用户权益责任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及收集数据的类型,包括车辆位置、生物特征、驾驶习惯、音视频等,并提供以下信息:收集每种类型数据的触发条件以及停止收集的方法;收集各类型数据的目的、用途;数据保存地点、期限,或者确定保存地点、期限的规则;删除车内、请求删除已经提供给车外的个人信息的方法步骤。

同时,运营者收集和向车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包括车辆位置、驾驶人或乘车人音视频等,以及可以用于判断违法违规驾驶的数据等,应当符合六大要求:以直接服务于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为目的,包括增强行车安全、辅助驾驶、导航、娱乐等;默认为不收集,每次都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授权,驾驶结束(驾驶人离开驾驶席)后本次授权自动失效;通过车内显示面板或语音等方式告知驾驶人和乘车人正在收集敏感个人信息;驾驶人能够随时、方便地终止收集;允许车主方便查看、结构化查询被收集的敏感个人信息;驾驶人要求运营者删除时,运营者应当在2周内删除。

征求意见稿提到,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人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实践上难以实现的(如通过摄像头收集车外音视频信息),且确需提供的,应当进行匿名化或脱敏处理,包括删除含有能够识别自然人的画面,或对这些画面中的人脸等进行局部轮廓化处理等。

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我国参与的或者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议等对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征求意见稿指出,运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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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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